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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以来,
全国各地始终对妨害疫情防控 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 来看一组警示案例。
案例1
女子擅离南京隐瞒行程致扬州疫情扩散,被刑事拘留
2021年7月29日,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依法对毛某宁(女,64岁,户籍地∶南京市秦淮区,居住地∶南京江宁区禄口街道)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2021年7月21日,毛某宁从南京居住地来扬州,住在其姐姐毛某亚(女,70岁,现住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念四新村)家中。7月27日,毛某宁因咳嗽、发烧自行到扬州友好医院就诊并被控制。7月28日,毛某宁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可疑阳性,经扬州市疾控中心复核为阳性,即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当日,经扬州市级专家会诊,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现已被转运至南京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治疗。经初步调查,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居住地来扬州,居住其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念四新村的姐姐家中。7月21日至27日期间,未按照邗江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关于实施各类居民小区封控管理的通告》要求,主动向社区报告南京旅居史,并频繁活动于扬州市区多处人员高度密集的饭店、商店、诊所、棋牌室、农贸市场等,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扩散蔓延,造成极其严重后果。毛某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在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调查时,其拒绝说出来扬之后的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按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邗江分局于7月29日决定对毛某宁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案例2 四川资阳安岳县查处一起违反防疫规定经营进口冷链肉类食品的重大案件
四川资阳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工业园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疫情防控冷链食品专项检查时,当场查获该公司在厂房外隐匿生产的进口阿根廷冷冻牛肉400公斤,进口美国冷冻鸡胗980公斤,进口爱尔兰冷冻猪心400公斤。以上进口冷链肉类食品均未按政府防疫规定报备,未采取落地核酸检测和消毒措施,当事人现场不能完整提供相关进口冷链肉类食品的合法进口、检验检疫证明等资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立案调查后给予警告和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7月25日15时许,辽宁大连甘井子公安分局接到报警称:大连湾某核酸检测点有人殴打防疫人员,扰乱核酸检测现场秩序。接警后,警方迅速临场处置。经查,庞某因故意插队、不配合疏导被防疫志愿者现场控制。随后,3名亲属闻讯到场,殴打、辱骂防疫人员、掀翻核酸检测器材,致检测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以上四人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内容来源:法治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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