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因涉及与案外人之间的男女关系问题,小李和小王心生矛盾。一气之下小李在其抖音号上,公开发布抖音视频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小王,并公开小王头像和个人信息,视频点击量超万余次。
小王(下称“原告”)认为:小李(下称“被告”)公然在网络上对自己辱骂有损自身名誉,给自己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对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遂诉至遂川法院。
遂川法院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以上述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足以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属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被告在其抖音公众号上发布两段抖音视频,使用不文明语言辱骂原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并足以使原告的道德等社会评价降低,法院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在其抖音公众号上发布的两段抖音视频中,未经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头像,并配以辱骂性语言,法院确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法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另查明,侵权行为发生后,遂川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小李处拘留6日的处罚。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涉案抖音视频已删除。
综上,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在其抖音上公开对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相关内容须经本院审判部门审核确认。 二、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案已经生效。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依照判决公开道歉,亦未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诉向遂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依法向小李(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多次做被执行人小李的思想工作,对小李释法明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在网络上公开辱骂他人是违法悖理行为。最终,小李依照判决,在自己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公开对小王(申请执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000元精神抚慰金也已履行完毕。
在本案中,小李因自己的不当言论不仅受到了行政处罚,还吃了官司,承担了民事侵权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在此,小编告诫广大公民: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文明上网、理性表达,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内容来源:遂川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