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检察机关办理了一起毒品伪装走私交易的案件,一起来看看案件经过。
案情回顾
被告人小A寻得买家欲购甲基苯丙胺(冰毒),便将冰毒伪装成饼干,伙同被告人小B从境外非法运送毒品入境云南。 随后,小B将装有毒品的饼干混入在云南购买的特产中,交由特产店店主代寄至厦门。
小A、小B来厦后,根据物流信息当街拦住快递员领走毒品。
小A联系买家在厦门某酒店进行毒品交易,事成欲离开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小A、小B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检察官审查认定,被告人小A、小B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共同走私、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已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最终小A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小B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毒品会对人体产生不可逆的伤害,损害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因此,国家一直都对毒品予以打击。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近年来,毒品走私的手段越来越多,换了“马甲”的新型毒品也层出不穷,这些毒品伪装成“零食”“饮料”等各种形式,让人一时难以辨别,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
这里还有一份“小科普” 帮助你怎么分别“伪装”后的毒品!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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