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持续加大,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明显提高。近日,遂川县碧洲镇达泉村的一名热心群众,就拾到一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6月2日晚19时许,碧洲镇达泉村的叶大叔务农回家时,在公路边发现一只颇为罕见的鹰类动物,叶大叔一时无法判断,便将该鹰类动物直接送到了碧洲森林派出所。
经鉴定比对,确认该鹰类动物是松雀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民警立即和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联系,当晚就将松雀鹰移交处理,同时民警对叶大叔及时救助和保护野生小动物表示称赞。
在此,警方呼吁广大群众:关心爱护野生动物,严禁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这不,就有5个人非法诱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结果全被依法惩处
5月13日13时许,遂川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到线索:在五斗江乡三和村有人非法捕鸟。森林分局联合五斗江、衙前派出所民警快速出警,在五斗江乡三和村附近截获一辆SUV小车,车内载有2个鸟笼,鸟笼装着3只鸟。民警随即将小车、鸟笼及相关人员带回进行调查。
经查,余某正、易某、曾某朝、龙某芳、罗某兵等五人在五斗江乡某工地务工,5月13日,五人结伙到五斗江乡三和村山场上,通过设置粘网等方式诱捕获鸟类三只。经鉴定机构鉴定:余某正等五人所猎捕的野生动物鸟类是画眉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余某正、易某、曾某朝、龙某芳、罗某兵等五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目前,余某正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遂川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遂川警方始终保持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高压严打态势,深挖违法犯罪线索,严打捕、售、运、食等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护好绿水青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