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相信很多人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很多诈骗分子就是以“涉嫌贩卖毒品、洗钱”等理由来骗了很多人
陌生的是“洗钱罪”到底是个什么罪名?
其实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银行卡、支付账户就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今天警察蜀黍就带大家来了解隐藏在我们身边的“洗钱”犯罪
2021年4月至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费某通过贩卖毒品牟利。为掩饰、隐瞒收入来源和性质,费某利用“第三方支付帐户收款功能”收取毒资后,立即通过“第三方支付帐户转帐功能”将毒资转给程某,并删除相关收款和转帐记录。当需要用款时,费某再让程某通过“小额多笔”将毒资转回自己的帐户。
程某在明知转来款项系费某贩毒所得,仍然同意接收并代为保管,后又按照费某要求将毒资“化整为零”予以回转。程某认为,自己只是帮费某暂时保管一下毒资,并没有参与贩毒,不属于违法犯罪。
警方提醒:此案例也是诈骗分子经常用来行骗的剧本之一,请仔细分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提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的,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跨境转移资产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之一时,单独构成洗钱罪。
也就是说,不仅为他人“洗钱”构成洗钱罪,“自洗钱”也构成洗钱罪。上述案例中,程某明知是他人贩卖毒品所得毒资,仍为其提供资金帐户并代为保管和转移,构成洗钱罪;费某为掩饰、隐瞒毒资性质,让他人提供资金帐户保管毒资,后“小额多笔”转回毒资,则属于“自洗钱”,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构成洗钱罪。
最终,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费某执行逮捕,以涉嫌洗钱罪对程某执行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