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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编辑-如花 于 2021-7-31 18:34 编辑
关于对戴涛拒服兵役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
中共泰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泰和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局、县人民法院、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人民银行、澄江镇人民政府:
经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据《关于同意对戴涛拒绝服兵役行为进行处罚的批复》(泰府办字﹝2021﹞112号),对泰和县澄江镇青年戴涛,身份证号362426200103210015,违反兵役法一事依法作出处罚,通告如下:
1.收回其入伍通知书(编号通用1002976),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家属军属待遇,并按照泰和县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2612元)的2倍标准给予经济处罚,处以罚款25224元,罚款统一上缴县财政,用于新兵征集优抚优待和大学生入伍奖励经费。由澄江镇人民政府实施,如当事人拒不接受罚款,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录用为泰和县内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相关单位共同实施。
3.将其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一栏注明为“拒服兵役”永久不得变更,且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已经办理的立即撤销。由县公安局实施。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复、入)学手续,由县教体局负责实施。
5.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手续,由县市监局、县人社局负责实施。
6.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并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由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负责实施。
7.作为反面典型,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新旅局指导所属新闻媒体实施。
请各单位于2021年8月30日前依法执行本通告,并将通告执行情况反馈至我办。
泰和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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