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一男子与前妻发生争吵时心生愤怒,双手用力掐住对方脖子直至死亡,到底是怎么会走到这一步的……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信丰县人,租住南康区**街**社区**路,务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7月4日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仍生活、居住在一起,2020年上半年,邱某某发现代某某与其他男子交往频繁,二人经常发生争吵。
2020年8月4日15时许,代某某回到租住的南康区**街**社区**路**号**楼卧室并顺手反锁了房门。代某某在房间内收拾行李准备带小孩外出游玩,正在房内休息的邱某某与代某某再次发生争吵,后邱某某坐在床沿央求代某某“好好过日子、不要离开他”,被代某某拒绝。邱某某心生愤怒,遂将与其并排坐在床尾的代某某推倒在床上,双手用力掐住代某某脖子,代某某反抗挣扎掉到地上并发出声响,但邱某某一直未松手,直至代某某身体没有任何反应,邱某某双手仍然抓住代某某的脖子。
后邱某某打开房间门叫家人报警,并在家中等待民警的到来,南康区公安局**派出所接到被告人姐姐邱某某的报警后赶到现场,经120出诊医生现场确认代某某已经死亡,随后公安民警迅速将邱某某控制,邱某某无拒捕行为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符合被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提醒:千万记住不要让怒火、冲动主宰自己,守住无论如何绝不动手伤人的底线,不要犯下难以挽回的大错,让悲剧上演,要冷静理性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