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升城市品质和文明形象,扎实推进我县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加强犬只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县城区范围是限养区,在限养区内,实行狂犬病免疫和年检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的,不得饲养。
限养区范围:县城中心区域北至自然山体,南至东皋村以及河界,西至环城西路,东至螺溪村、城溪村(不含螺溪村、城溪村两村)以及工业园区中心区域(含云岭及砂子岭两个园区)。
二、饲养犬只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个人只允许饲养小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限养区内携犬出户的,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约束,必须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孕妇和儿童;养犬人必须对犬只排泄的粪便等废弃物立即清理干净。
(三)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导盲犬除外)。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必要的费用,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养犬人要严格自律,并有责任驯化所饲养犬只,养成文明、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养犬单位和个人要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县公安局将会同县城市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加大对街道、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巡查、检查,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犬是指犬成年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大型犬。2、体高(犬肩峰最高处至地面垂直距离)在60-70厘米;3、体长(犬肩中点至臀端外缘之间距离)超过100厘米。